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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帳款及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信用卡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另信用貸款違約金請求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與信用貸款借據第八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約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帳單明細及釋明信用貸款違約金請求與約定不符之依據,該裁定於110年5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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