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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茂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住、居所為何,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 年5月2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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