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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坤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鄭元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鄭元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巨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經解散,請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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