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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請人即債 許富堯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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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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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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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1輛出廠已31年顯無殘值之汽車,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本院亦將認定無處分實益而不予處分,聲請人名下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97,060元,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查無投保資料;
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98、108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報所得亦無領取補助,有受扶養之必要;
另查,聲請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房租2,000元。
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哈囉財早午餐店,據其民國110年1月至12月薪資證明所載,月薪均為24,000元,聲請人主張雇主無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證明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因聲請人未投保勞保、109年度無申報所得,有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為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情形下,以薪資證明所載月薪24,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451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名下僅有保單解約金97,060元有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1,897元,遠低於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節約。
㈢另聲請人主張需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12,000元,亦遠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用與前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應為合理。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部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遠東銀行 170248 9.03% 131 永豐銀行 269639 14.29% 207 玉山銀行 862096 45.7% 663 星展銀行 584311 30.98% 450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451 清償成數 5.54% 還款總額 104472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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