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執消債清,101,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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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請人即債 吳玉明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聲請人雖有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僅為被保險人,且保單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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