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 謝曜嶸即謝振明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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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翁銘隆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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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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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另查,聲請人雖有投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然僅為被保險人,且保險公司均函覆本院無變更要保人紀錄;
又查,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雖顯示有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約新臺幣12,840元,然該公司股票已下市,無法經公開市場買賣,本院認無選任管理人以動產方式變賣之實益,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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