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執消債清,107,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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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請人即債 陳耀輝
務人
代 理 人 陳雅貞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且無投保人壽保險,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內容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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