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執消債清,111,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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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請人即債 楊智雄
務人 現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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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黃千珉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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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次查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西元1998年出廠之汽車乙輛,然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裁定認定無殘值,是無變賣實益;

又雖有監所保管金新台幣(下同)6,763元,因係聲請人在監生活所需,經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上述清算財團之財產同意不予處分,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綜上,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是汽車及監所保管金部分不予換價分配,爰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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