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債 鄭永文
務人
代理人(法 陳建宏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劉建顯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次查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雖有現金存款,惟合計僅新台幣(下同)998元,扣除金融機構手續費後,顯無分配實益,債權人亦均同意不予處分。
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無其他可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