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聲請人即債 吳季蓁即吳季霞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何明諺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61元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為3,867元,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聲請人投保資料,而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為醫療險無解約金,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內容,並通知清算財團現值與債權人數、債權金額顯不相當無分配實益,雖多數債權人無意見,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反對,經本院轉知聲請人後,其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有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028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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