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執消債清,81,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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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
聲請人即債 陳存池
務人
代理人(法 何明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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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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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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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代 理 人 蔡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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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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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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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沈里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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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所稱名下僅有存款新臺幣2,438元,無其他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嗣經本院將上開財產狀況通知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渠等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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