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請人即債 張瀞云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何明諺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
又查,本院認聲請人存款餘額過低,無分配實益將不予處分;
另查,聲請人雖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民國109年11月23日變更要保人,但其願自行提出該保單解約金13,274元,而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為881元,聲請人亦願提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4,155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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