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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807號
原 告 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施吉安律師即蔡青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51/10000)及其上同段110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1263建號(權利範圍49/ 10000 )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6 樓,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401 元【計算式:(138 地號面積2,300㎡×公告土地現值59,384元/ ㎡×51/10000)+(138-1 地號面積2,500 ㎡×公告土地現值54,206元/ ㎡×51/10000)+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18,700 元=1,906,40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9,414元,尚應補繳4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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