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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鈜立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麗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昊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6,212 元,應繳裁判費為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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