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蓮即冠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汶玻
被 告 頂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尚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有如本院另為通知所載之事項須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