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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0號
被告即上訴人 程黌文 住○○市○○區○○里○○街000巷 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永鴻間因110年度簡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3,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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