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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被上訴人 蔣慧玲
陸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為宣判期日,因颱風停止上班3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次一上班日之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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