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刁聖鵬
被上訴人 孫美君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行即案由欄第二行中,關於:「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