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訴,317,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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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永盛
何君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月嬌
黃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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