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宏展
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素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7,3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 元/ ㎡×土地面積1,043 ㎡=1,147,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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