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訴,482,202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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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何嘉興
被上訴 人 蕭光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0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

是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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