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訴,557,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宏諭
被 告 楊湘程


周家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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