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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王老得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林金燕
被 告 林粉快
被 告 林采儀
被 告 李怡嫻
被 告 林淑惠
被 告 林燕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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