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春雄
蔡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宇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0月13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9,784 元【計算式:(甲建物占用面積171.68平方公尺+乙建物占用面積136.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 元/ 平方公尺=270 萬9,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74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