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田家銘
法定代理人 田易修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雅晴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9月21日下午5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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