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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健成
上訴人與駿多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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