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重訴,70,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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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戴陳碧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原 告 戴世鴻(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世澤(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琦煒(戴多嘉司之繼承人)


戴林美玲(戴蒼民之繼承人)

戴鵬洋(戴蒼民之繼承人)

戴蒼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林玉璨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前以葉凱禎律師即石林玉璨之財產管理人為被告,主張訴外人戴唐漢與石林玉璨於民國35年9 月4 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4 (下稱系爭應有部分)成立買賣契約,石林玉璨並已收受買賣價金新臺幣13萬元,雙方約定俟土地分割後,石林玉璨即會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戴唐漢,嗣戴唐漢於73年5 月6 日死亡,經繼承、再轉繼承,原告為戴唐漢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爰依上開買賣契約關係、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另因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查悉石林玉璨至遲已於70年12月17日死亡,且石林玉璨之配偶及一部分子女已死亡,乃追加石林宏耀之繼承人、石宏宗之繼承人、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林彌致之繼承人、石彌婧為被告,並訴請:㈠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石林玉璨所遺系爭應有部分之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應將系爭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等情,先予敘明。

查石林玉璨於起訴前即至遲於70年12年17日已死亡,有法務部110 年7 月26日法外決字第11006519480 號書函所檢附「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台灣地區(2019)台請法調字第74號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的情況說明」(下稱系爭情況說明)記載:「調查人員於2021年1 月19日至上海市龍華烈士陵園查詢到石林玉璨骨灰於1981年12月17日存入,其配偶為侯金魚。」

等語,以及系爭情況說明所檢附之「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筆錄(被調查人:石宏藏)」(下稱筆錄)記載:石林玉璨是我父親,1981年去世等語可稽(本院卷第167 至193 頁)。

石林玉璨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有欠缺,而系爭應有部分仍登記為石林玉璨所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自亦尚未為遺產分割,則原告訴請就系爭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乃固有必要同訴訟,應以石林玉璨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方屬適格。

另依系爭情況說明及系爭筆錄記載石林玉璨之配偶侯金魚及數名子女均已於起訴前死亡等情,而原告固追加石林宏耀之繼承人、石宏宗之繼承人、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林彌致之繼承人、石彌婧為被告,惟未依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記載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彌婧之住居所地址、年籍資料,亦未具體載明石林宏耀之繼承人、石宏宗之繼承人及石林彌致之繼承人分別為何人(包括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年籍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㈠石林宏藏、石氏彌都、石彌婧之住居所地址、年籍資料、最新戶籍資料(或身分證明文件);

㈡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並具狀補正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須記載各追加被告完整姓名、居所地址、年籍資料);

若石林宏耀、石宏宗及石林彌致之配偶、子女或繼承人已死亡者,請補正該等配偶、子女或繼承人之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並具狀補正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須記載各追加被告完整姓名、居所地址、年籍資料);

另上開追加被告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並依追加被告之人數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補正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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