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李文介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蘇天賜
輔 佐 人 劉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具狀提出系爭房屋目前現況照片;
被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具狀提出於交屋予原告前所為裝潢、整修之估價單、付款收據及系爭房屋若無法回復之損害額到院(繕本均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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