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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何淑君
訴訟代理人 蔡麗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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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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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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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209~ │股票│9 │900 │
│ │ │88-NC-0002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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