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29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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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共1,000股,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聲請本院網路公告後,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10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0年7月28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已於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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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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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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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85-ND-0520645-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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