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296,202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廖金英(即廖秀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 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廖秀妹所有,廖秀妹於109 年10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子女廖月英、廖春英、聲請人及廖元平等4 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廖秀妹除戶謄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01 號卷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25頁)。

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6 月9 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1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5頁)。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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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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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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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90192-6 │股票│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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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33184-6 │股票│ 1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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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84978-0 │股票│ 1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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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23612-8 │股票│ 1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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