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299,202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宋德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8月18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2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07 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99 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  類  │張數│股數│
├──┼──────────┼────────┼─────┼──┼──┤
│ 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1-SX-0003695-3│甲種特別股│ 1  │516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