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周秀盆
代 理 人 謝明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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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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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02135][5] │1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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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345341][0] │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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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78088][6] │1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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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3][2] │1 │1000 │
├──┼─────────────┼─────────┼──┼───┤
│00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4][4] │1 │1000 │
├──┼─────────────┼─────────┼──┼───┤
│00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5][6] │1 │1000 │
├──┼─────────────┼─────────┼──┼───┤
│007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6][8] │1 │1000 │
├──┼─────────────┼─────────┼──┼───┤
│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7][0] │1 │1000 │
├──┼─────────────┼─────────┼──┼───┤
│009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5][5] │1 │1000 │
├──┼─────────────┼─────────┼──┼───┤
│01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6][7] │1 │1000 │
├──┼─────────────┼─────────┼──┼───┤
│01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7][9] │1 │1000 │
├──┼─────────────┼─────────┼──┼───┤
│01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8][0] │1 │1000 │
├──┼─────────────┼─────────┼──┼───┤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9][2] │1 │1000 │
├──┼─────────────┼─────────┼──┼───┤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40][9] │1 │1000 │
├──┼─────────────┼─────────┼──┼───┤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3250][8] │1 │10000 │
├──┼─────────────┼─────────┼──┼───┤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X444667][5] │1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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