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337,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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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何潘仙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何秋榮所有,嗣何秋榮死亡,經何秋榮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 年9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何秋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0年12月1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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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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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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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33-9    │股票│1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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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0-NX-2209-3  │股票│1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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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1-NX-4037-3  │股票│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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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0036-0 │股票│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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