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百雄
洪崇義
張中一
洪瑞顯
簡進財
邱易龍
歐陽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黃百雄 236,738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2 洪崇義 203,950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3 張中一 196,58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4 洪瑞顯 195,88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5 簡進財 215,28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6 邱易龍 215,58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7 歐陽哲泰 195,97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