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徐金全
原告與被告陳鴻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