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勞補,25,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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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倪自強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原告與被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71,15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1,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98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 元(計算式:2,980 元-1,987 元=993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7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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