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勞補,38,2022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郭文達

鄧福原
黃鴻源
吳金墻
曹龍光

袁國雄

朱恒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郭文達 133,250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2 鄧福原 222,38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3 黃鴻源 284,057元 3,090元 2,060元 1,030元 4 吳金墻 224,60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5 曹龍光 136,908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6 袁國雄 257,250元 2,760元 1,840元 920元 7 朱恒毅 231,400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