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勞補,47,2022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張連富
陳立弘
何振國
黎毓煌
曾富林
陳金安
吳崇德
吳世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張連富 120,250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2 陳立弘 161,250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3 何振國 355,779元 3,860元 2,573元 1,287元 4 黎毓煌 309,000元 3,310元 2,207元 1,103元 5 曾富林 143,549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6 陳金安 142,250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7 吳崇德 143,688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8 吳世上 104,583元 1,110元 740元 37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