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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古原雄
楊濟樂
張國雄
呂理淵
張國清
朱肇隆
尤仁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古原雄 190,046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2 楊濟樂 189,483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3 張國雄 206,458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4 呂理淵 219,25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5 張國清 196,667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6 朱肇隆 198,492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7 尤仁傑 258,750元 2,760元 1,840元 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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