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勞補,8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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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孫仲君
原告與被告洺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658元、預告工資8,333元及積欠工資11,66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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