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謝兆軒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