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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許文慶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5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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