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005,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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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韋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韋慈於107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24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7,8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2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820元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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