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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麗珠(原名:黃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95年02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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