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09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鄭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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