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15,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來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9.8%或16%,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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