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薛炎林
債 務 人 薛錦美
債 務 人 薛錦杏
債 務 人 薛錦固
債 務 人 薛清妹
債 務 人 薛善正
債 務 人 薛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薛春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㈠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㈡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
│001 │2,830元 │107年2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3,396元 │108年2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2,712元 │109年2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2,712元 │110年2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 │ │ │ │算為限。│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