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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朱宏澤
債 務 人 朱玉鑾
債 務 人 朱玉如
債 務 人 朱忠松
債 務 人 朱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
│001 │2,220元 │106年2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2,220元 │107年2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2,220元 │108年2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1,776元 │109年2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算為限。│
│005 │1,776元 │110年2月1日 │清償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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