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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榮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7%或16%,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110 年7 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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